新疆金融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国际刊号:1007-5577
国内刊号:65-115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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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科技金融发展模式初探

【摘要】2010年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了《地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提纲》。青岛、武汉、贵州等省市先后出台了有关科技金融相关的政策,并与当地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发展符合本地区的科技金融模式,促进当地科技型企业发展。在这一背景下,新疆也在大力发展科技金融,但如何发展符合新疆的科技金融模式,成为新疆发展科技金融的关键所在。文章介绍了国内外科技金融结合发展的两种模式。同时,在研究新疆科技金融的现有做法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科技金融发展模式的成功经验,探索符合新疆科技金融结合模式。
  【关键词】科技金融 发展模式 新疆
  一、国内外科技金融发展模式研究
  (一)韩国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模式
  韩国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模式是指由韩国金融公司牵头,并联合其他基金公司与风险投资公司共同出资为科技企业进行融资的一种模式。截至2010年年末,韩国共有103家风险投资公司,393个风险投资基金,资本总额达到88585亿韩元,累计投资项目2171项,投资金额到达31010亿韩元,对促进科技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韩国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资金来源政府所占份额较少,这就可以使大量金融资本进入,包括把社会资本和民间闲散资金引入高新技术领域。这样可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金融风险的冲击。这种模式也可以协助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活动,引导企业步入正轨;并且当企业进入成熟期时,优化企业的股权分配。
  (二)贵阳市科技金融计划模式
  为了推动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方式以及利用财政资金改革,进一步发挥科技财政投入的放大和引导效应,从2011开始,“科技金融计划”被贵阳市政府列入科技计划体系中。该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信贷专营和配套机构的引导资金以及科技金融专项补助等方面。截至2011年年底,共引进民间资金参与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4.8亿元(不含银行科技贷款),同时,在贵阳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引导下,成立了12家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目前累计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金额20亿元。实施科技金融计划,一是可以直接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壮大及经营规模的扩大,并帮助一些中小企业解决在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难题;二是有助于发挥使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得到更大的发挥,使科技资金的配置效率得以提高。
  二、新疆科技金融的现有做法及存在问题
  (一)现有做法
  近年来,新疆在推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方面积极尝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1.金融机构贷款为主
  自治区政府与科技厅积极鼓励与引导银行机构为科技企业贷款。截至目前,共计13家企业已获得银行贷款2.985亿元。贷款银行分别是建设银银行、浦发银行、农信社、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等5家金融机构;同时,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总计为24家科技企业融资2.67亿元。这种银企合作机制的尝试与运作,搭建了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协作平台,从一定程度上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了缓解了融资难的问题。
  2.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对具有融资需求、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评估服务,拟定融资、担保方案,协助银行和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2009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顺利启动,截至目前,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评估、质押担保、银行融资服务模式,已为10家企业提供专利质押贷款3450万元。
  (二)主要问题
  1.融资手段单一
  自治区的科技金融工作虽然从2006年就开始开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自治区的科技企业融资渠道仍以银行为主,其他融资方式也较少。并且由于自治区的信用体系以及担保体系还不完善,银企之间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很多科技企业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这就进一步制约了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
  2.金融创新远远落后于科技创新
  不论是担保服务机构还是科技评级等专业机构发展都不成熟,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认定、评估、侵权和变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金融创新手段明显滞后,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科技金融创新,也不利于开发更多适合自治区科技金融的金融衍生品的出现。
  三、新疆科技金融合作模式探索
  通过对国内外科技金融模式的分析,以及对自治区科技金融工作现状及问题的总结。笔者认为新疆在借鉴其他国家及国内省市科技金融模式时,应该结合自身当前的经济与政策,制定符合新疆的科技金融模式。即政府+银行+担保公司合作模式与科技银行合作模式相结合。
  由于新疆间接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致使很多金融机构存在惜贷现象,不愿为中小微型科技企业贷款,所以,这些企业向银行进行融资时存在瓶颈;并且直接金融市场发展不够成熟,这就限制了很多科技企业通过股票、债券进行融资。所以,政府在科技金融融资方面应发挥主导作用。首先,政府可以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专门为科技企业进行融资;其次,通过政策引导及金融优惠政策吸引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加入,以分担风险;再次,在专项资金出资比例上,政府与担保公司占应主导地位,银行出资份额所占比例较小,因为这样利于银行参与,降低其投资风险。同时,增加政府的话语权,可以更好地为科技企业融资。
  参考文献
  [1] 黄卫华.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方式及其创新[J].学术交流,2003(11).
  [2] 蒋玉洁,徐荣贞.自主创新型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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