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融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国际刊号:1007-5577
国内刊号:65-115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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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服务 建设更美新疆

新疆地域辽阔、物产丰富,农林牧业用地面积占全区总面积的37.9%,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49%,是典型的农牧业大区。近年来,新疆银监局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新疆农牧业现代化建设,把改善“三农”金融服务作为工作重点,从增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空白乡镇金融服务覆盖、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等方面全面推进支持“三农”金融服务。但是,农村金融服务仍显薄弱。
  一、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的变化对金融服务提出新要求
  (一)新疆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对金融服务提出新要求。
  目前,新疆地区农牧业逐步由资金需求小、生产周期短的传统种植业向资金需求大、生产周期长的设施农业、林果种植、养殖及产业化加工业发展。统计资料显示,1980年农户生产性支出平均占农户总支出的15.21%,2010年已达到58.04%。传统金融服务方式,尤其是“一年一贷、春放秋收”的农业贷款方式在贷款期限和结构上已不能满足农业生产不断发展变化的新需要、农业基础设施改造和农机具升级对农用固定资产投入产生的新需求、农民消费层次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对消费信贷提出的新需求、农民可支配收入增加对理财等金融服务提出的新需求等等。
  (二)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新政策对金融服务提出新要求。
  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援疆单位对“两居工程”建房进行了一定的资金补助。对于农户自筹资金部分,自治区财政出台了通过农行、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贴息政策。
  但是,调研发现,由于投建规模大、涉及农户多、资金需求量大,多数地区存在建设资金缺口状况。随着“两居工程”的不断推进,按每年30万户、户均贷款3万元计算,全区每年至少需新增90亿元贷款。目前全区农牧民人均收入5442元,按贷款期限三年计算,贷款投放和偿还都将给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带来一定的压力与挑战。
  (三)区域发展不平衡对差异化金融服务提出新要求。
  由于全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不同地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尽相同,存在金融服务需求旺盛和需求不足并存的现象。经济基础及发展水平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农村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农产品产业化生产、加工销售能力较强,农牧民多元化经营方式较灵活,对金融服务多样性的需求较旺盛。
  反之,经济基础及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区的金融服务需求不足。从全区13个县域金融机构存贷比情况看,以昌吉、石河子为代表的高于50%以上的地区有6个,而30%及以下的为南疆三地州,其中和田地区最低,仅为23.6%。这些地区的金融服务仅满足于保障基本种植业生产资金需要和传统存取款业务,当地农村信用社的主要业务是代理财政发放各项农业政策补贴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农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于地方财力有限,政府及企业不敢涉足银行贷款项目,只愿做有专项资金拨款的项目,对银行贷款需求意愿较弱。
  二、当前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并机构,信用社不堪重负。
  一是资金来源有限,短期存款难以满足长期贷款的需求。存贷款结构不平衡使农村信用社只能继续为农户提供小额信贷,无力支持周期长、规模大、资金需求多的特色种植业、基础设施改造、富民安居工程等项目的贷款。
  二是存贷比指标偏高。多数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比在75%左右,部分农村信用社甚至高达90%。长期超负荷经营会增加农村信用社的流动性风险,制约农村金融服务能力的提高。
  三是承担的任务重,运营成本增加。农村信用社承担了90%的国家惠农政策的金融服务和空白乡镇网点的金融服务。为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均等化,农村信用社往往需要在偏远、高海拔的地区设立网点,提供多语言服务,并不断更新现有网点的基础设施,这些都大幅增加了农村信用社的运营成本及持续经营的难度。
  四是地方政府支持力度有待增强。地方政府将“两居工程”自筹资金的硬缺口压给农村信用社,初步计算,5年需增加贷款450亿元,进一步加剧了农村信用社筹资的困难。而“两居工程”贷款期限长,短期资金无法保障长期贷款需要。此外,财政贴息资金到位时间与银行计息时间不同步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部分农村信用社垫付利息资金的状况。
  (二)农村金融服务品种单一,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
  (三)农民产权不清晰,农村信用保证体系不完善,制约了银行授信业务的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后,土地及其附着物和产出品仍不能做抵押,农户大额贷款受到抵押担保物的限制;县乡级具备担保职能的金融中介机构发展滞后,无法为农户提供有效的担保服务,从而导致了一些特色农业企业及种养殖大户无法及时筹集资金以满足其产业规模化发展;涉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和分散机制,极大地影响了其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也制约了银行授信业务的发展。
  三、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方面,加快涉农金融服务机构的业务转型改革,充分发挥国有大型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县域机构网点的优势,延伸业务链条,配备相应资源,下放授权权限,拓展农村市场业务。同时,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地方性金融的专业优势,分层次解决不同层面的金融服务需求。另一方面,在县域乡镇广泛动员民间资本,引进、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竞争活力,增加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二)加快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创新。结合农村经济结构变化的需求和农产品投入产出特点,在农业信贷期限结构上有所改进;积极探索创新林权、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用机械等的抵押担保,有效解决大额贷款需求;根据农产品产业链探索“订单信贷”、“保险信贷”、“企业农户信贷”等模式,推动涉农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在农业保险上推动为不同农户、不同产品量身订做的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三)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通过股权结构改造,吸纳产业资本、民间资本,壮大资本实力;通过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增强发展后劲;通过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稳定资金来源。
  (四)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基金或股份形式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解决农村贷款担保难问题;巩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完善农户信用档案,建立农村农民征信系统;广泛开展农村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五)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差异化财政补贴力度。农村金融服务具有普惠性质,银行商业化运作在经济基础较好的乡镇有较大的市场潜力,但在经济基础相对落后的地区,则需国家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才能使其按照风险收益对等原则持续发展。建议对边远乡镇和高原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按照开展各类金融服务的业务量给予特殊的财政补助,支持金融机构对边远地区金融服务的持续发展;建议对农村金融服务业务实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业务向农村、农民、农业倾斜;建议提高农业贷款拨备提取比例和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风险补偿来源,加快核销不良贷款进度。
  (六)合理统筹全区“富民安居、定居兴牧”工程建设规划和资金来源。实行差异化补贴政策和建房标准,坚持农民自愿、合理适用原则,一方面保证农民盖房后不因还贷压力影响生产经营,不降低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不扩大标准,不增加农民建房负担。
  银行应坚持自主经营原则,鼓励各类银行积极参与,自主选择客户,在风险可控、贷款可清偿的前提下发放农户建房贷款;对确有建房困难的农户,可由当地政府统筹各类财政补助资金与银行贷款偿还资金来源挂钩,以融资平台的形式专项管理和运作“两居工程”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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